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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XX与被告袁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余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桃源县人,住湖南省桃源县X镇企业办宿舍。

委托代理人刘XX,女,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X,男,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袁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安乡X乡县X镇围庵居委会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XX与被告袁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XX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称其已与被告袁XX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协议自动履行完毕,现请求撤回对被告袁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XX与被告袁XX已自行和解,现原告余XX请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余XX负担。

审判员邓新华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曾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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