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雷震宇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