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某,女,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大成玉米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上列当事人之间工伤待遇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仲决字[2011]第X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某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的执行标的为202425.8元,案件执行费3087元,合计20551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大成玉米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西安大成玉米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已自觉交纳案件款202425.8元,案件执行费3087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明利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