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彭某乙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

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某乙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本次应执行标的x元,2011年2月28日被执行人陈某已自动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彭某乙借款x元(含本次应执行标的x元,2011年4月30日前应履行的

x元),至此,本案本次申请执行标的全部自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2010年12月31日前由陈某偿还彭某乙x元的协议条款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卫兵

审判员赵正清

审判员苏刚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