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退休职工,住(略)。
原告李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醴陵市建材炉料总厂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汉西、黄某某,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变更、承某、放弃诉讼请求、参加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汤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向前,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变更、承某、放弃诉讼请求、参加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李某与被告汤某执行许可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李某以申请执行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为由,于2011年2月23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合法权益已经实现,申请对本案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某、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章某、李某负担。
审判长张华生
审判员龚国理
人民陪审员张春来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