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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薛某与被上诉人彭某乙、彭某丙、伍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兰英,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布依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某才,常德市X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

上诉人薛某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0)常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9日上午9点多钟,薛某在送早点时被三轮小货车撞倒,致右膝关节受伤;该车系伍某和彭某丙所有,其子彭某乙玩耍时将薛某撞伤。丁某路过时逗彭某乙玩了一阵便走开。伍某、彭某丙已赔偿6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伍某、彭某丙赔偿薛某各项经济损失x元(已赔偿的6000元除外),薛某放弃因此事的一切诉讼权利;

二、丁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3235元,财产保全费12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35元,减半收取1617.5元,均由薛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覃业辉

审判员朱梅安

审判员李明君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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