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兰英,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布依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某才,常德市X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
上诉人薛某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0)常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9日上午9点多钟,薛某在送早点时被三轮小货车撞倒,致右膝关节受伤;该车系伍某和彭某丙所有,其子彭某乙玩耍时将薛某撞伤。丁某路过时逗彭某乙玩了一阵便走开。伍某、彭某丙已赔偿6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伍某、彭某丙赔偿薛某各项经济损失x元(已赔偿的6000元除外),薛某放弃因此事的一切诉讼权利;
二、丁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3235元,财产保全费12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35元,减半收取1617.5元,均由薛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覃业辉
审判员朱梅安
审判员李明君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中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