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吴某,男,汉族。
上列当事人之间非法用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的执行标的为149371元,案件受理费2975元,执行费2185元,合计15453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武某及其家庭成员名下的银行存款,但被执行人武某及其家庭成员在银行无存款,本院依法向西安市X区曲江管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扣留吴某及家庭成员的补偿款16000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明利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刘某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