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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成某丙、成某丁要求宣告柏某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成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X。

申请人成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监护人成某丙斌,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X镇X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申请人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珠海市人,农民,住(略)。

申请人成某丙、成某丁要求宣告柏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成某丙、成某丁诉称,申请人之母柏某于2004年11月失踪,已满二年,根据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柏某为失踪人。

经查,被申请人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广东省珠海市人,住湖南省(略)。系申请人的母亲。于2004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柏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柏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柏某已下落不明二年,经申请人成某丙、成某丁申请,可以宣告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柏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罗四平

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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