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世界园艺博览会员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高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XX分厂员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某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尤亚琴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某平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