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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诉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原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智勇、唐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略)。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通过承包改造了一个鱼塘。由于被告未经土地部门批准,私自在原告鱼塘边建造仓库,由于被告仓库内未建造排水沟及硬化地面,致使被告私自加高的泥土被大雨冲进原告鱼塘,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x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致使其鱼塘受损的仓库系被告所有,而被告又予以否认系该公司仓库,原告提供的证据又不能证明被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故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杜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5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瑞敏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汪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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