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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和某某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已追加为被执行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申请复议人(已追加为被执行人)和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申请执行人李某乙,女,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申请执行人张某丙,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系李某乙孙女。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系张某丙外祖父。身份证号:x。

申请执行人李某丁,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系张某丙外祖母。身份证号:x。

申请执行人张某戊,女,生于1954年4月,汉族,住(略)。

被申请执行人南阳高新区益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复议人张某甲、和某某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09)内法执字第143-X号执行裁定,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09)内法执字第143-X号和(2009)内法执字第143-X号执行裁定书。本院2010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张某甲、和某某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以其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某协议为由,请求准许其撤销复议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张某甲、和某某在本院审查复议过程中,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某协议并自愿撤销其复议申请,不违背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对本案依法终结复议程序。依照《中华人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某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乡县人民法院(2009)内法执字第143-X号执行裁定的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峨生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张继良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红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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