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秋民,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范某某、曹某某诉被告焦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8日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x元。
本院认为:二原告与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签订了钢屋架制作安装协议。二原告所诉被告没有事实上的法律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范某某、曹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燕军
审判员陈志敏
审判员王麦兰
二○一○年元月八日
书记员侯国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