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甲,男,1977年生。
被告:林某乙,男,1985年生。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1979年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蒋俐兴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