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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甲与林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甲,男,1977年生。

被告:林某乙,男,1985年生。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1979年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蒋俐兴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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