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路局西安客运站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陕西平安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XX号。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平安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2075.22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全某案件款交纳,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朱某平
执行员王某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