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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军诉国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崔某,男,43岁。

委托代理人:孔令朝,河南帝都(略)事务所(略)。

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洛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X路X号。

法定代理人:伊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田,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崔某因与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7年崔某在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承建楼梯栏杆等工程,2009年1月20日,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崔某出具结账单,确认欠崔某工程款x元未付。后崔某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崔某诉至本院,要求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x元,并支付滞纳金56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崔某支付工程款x元,原告崔某放弃5600元滞纳金;

二、如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款约定期限支付,应另向原告崔某支付5600元滞纳金。

本案受理费485元,由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被告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贾伟

审判员宁小建

人民陪审员刘迎斌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贺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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