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殊,辽宁汇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凯驰国际经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街。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辽宁凯驰国际经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
审判长陈禹廷
人民陪审员张文博
人民陪审员刘俊明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