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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辽宁凯驰国际经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殊,辽宁汇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凯驰国际经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街。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辽宁凯驰国际经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

审判长陈禹廷

人民陪审员张文博

人民陪审员刘俊明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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