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谷某某,男,1973年8元11日生。
委托代理人屈某某,系延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志丹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镇镇长。
申请执行人闫某与被执行人志丹县X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的(2011)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志丹县X镇人民政府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闫某征用宅基地补偿款9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13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审查立案后,于2012年2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闫某补偿款9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案件执行费13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2年3月31全某义务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1000元,案件执行费1300元。申请人也将案件款全某领走,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1)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刘某阳
执行员张继荣
执行员刘某尧
二O一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燕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