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山市铁西慧明小学教师,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被告付某于2009年4月17日协议离婚,婚生子女付某蕉(曾用名王某婷),现年8岁,随付某生活,王某某每月给付某养费500元,双方无其他纠纷。现王某某诉至法院以其有经济能力抚养子女为由,要求付某蕉(曾用名王某婷)随其生活,并要求被告付某支付某应抚养费,被告付某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婚生子女付某蕉(曾用名王某婷)随原告王某某生活,原告王某某保证被告付某每月见付某蕉一次。
二、被告付某每月支付某女抚养费500元至付某蕉(曾用名王某婷)经济独立时止。
三、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付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二0一0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