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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甲与被申请人张某乙、张某乙、莫某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申请人张某甲,男。

被申请人张某乙,男。

被申请人张某乙,女。

被申请人莫某,女。

申请人张某甲与被申请人张某乙、张某乙、莫某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现得知被申请人张某乙、张某乙、莫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避免被申请人张某乙、张某乙、莫某转移财产,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某乙、张某乙、莫某银行存款62万元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甲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张某乙、张某乙、莫某银行存款62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张某甲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某平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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