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女。
被告卢某(曾用名卢X),男。
原告范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范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双方于1993年10月1日在沅陵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于1994年11月20日共同生育一女卢某。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卢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卢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范某与被告卢某离婚;
二、婚生女卢某由原告范某抚养,被告卢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此款自2012年3月起至卢某成年时止,限每月28日前付清当月应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健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伍文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