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喜玲,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陈某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虎,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峰,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叶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喜玲、李某某,被上诉人叶某的委托代理人张虎、王某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582元,退还陈某。
审判长刘颖超
审判员张红
代理审判员杨某国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