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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张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靖边县,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11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辩护人方某,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榆检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故意杀人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照、白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8日下午,被害人王某乙酒后回到家中,认为其妻张XX有外遇,因此与张发生争执,并持菜刀准备砍击被告人张XX,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XX用砖块多次击打被害人王某乙头部,致王某乙因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头皮广泛挫裂大量失血而死亡。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惩处。

被告人张XX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经常酒后殴打被告人,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张XX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XX与被害人王某乙结婚多年,婚后感情尚好。被害人王某乙爱喝酒,酒后经常打骂被告人张XX。2010年11月8日下午,被害人王某乙酒后回到家中,因家庭琐事与被告人张XX发生争执,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XX用砖块多次击打被害人王某乙头部,致王某乙当场死亡,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乙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后致头皮广泛挫裂大量失血而死亡。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2010年11月8日晚8时左右,乔XX打电话说王某乙与张XX打架了,让他去看一下,他与乔XX赶到现场后,见王某乙满脸都是血,人已经死了,他就报了警。

2、被告人张XX的供述,2010年11月8日大约5时多,她们村刘某X和刘某扶着王某乙回家,说王某乙喝醉了就走了。他们走后,王某乙就骂她,说她外边有男人,并将她给端的一碗米饭打在地上,又拿起案板上的菜刀要砍她,她往下夺菜刀时菜刀掉到地上。然后,王某乙又在她脸上扇了两巴掌,他们就撕扯开了。她将王某乙到院子并推倒在地。他往起来爬时,嘴里还骂她有男人,这时她很生气,心里动恨了,就想把他打死。于是,她跑到院子大门口找了一块砖,走到王某乙跟前在头上砸,王某乙时还往起爬,她用左手压住胳膊,右手继续用砖头砸他的头部,打了一会,砖块打的剩一半了,看见王某乙身体还挣扎着。她怕别人发现王某乙的头是被她用砖砸的,就将三块碎砖藏到正房西巷道内的一纸胶板底下。又想既然王某乙的头被砸破了,找不到砸头的东西,会怀疑是她干的,她又返回巷道内把那些碎砖扔到王某乙跟前,到南房洗完手,将大门插上。在去靖边城的路上,她给儿子王X打电话说她与他爸打架了。之后她又让娘家侄儿张X开车将她接到娘家。过了一会,张X说她家出事了,与她一起回到家,这时王某乙已经死了。接着公安局人来将她带走。还供述她与王某乙平时关系不错,王某乙常耍酒疯打骂她。

3、证人王X(被告人儿子)证言证明,案发当晚19时许,他母亲张XX打电话说他父亲喝醉了,在家与她打斗了。他让爷爷王某乙看一下情况。

4、证人王某乙(被害人父亲)证明,案发当天晚上8时多,他孙子王X打电话说,他爸和他妈打架了,让他过去看一下。他到王某乙家院子,发现王某乙倒在地上,旁边有一滩血,还有带血迹的半砖。他赶紧跑到邻居乔XX家给王X回了话,后王某乙报了警。并证明王某乙有喝酒的嗜好,经常耍酒疯打骂儿媳张XX。

5、证人乔XX(被告人邻居)证言证明,案发当晚,王某乙跑到他家,说王某乙倒在自家院子里,他过去见王某乙在院中仰面躺着,满头是血,人已经死了。随后来了王某乙等人,王某乙报的警。还证明王某乙夫妻关系好着了,王某乙肯耍酒疯。

6、证人詹XX(被告人母亲)、张XX(被告人嫂子)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张XX与张X一起回到她们家,9时许,张X接电话后说王某乙喝酒死了,张X就与张XX一起走了。还证明王某乙酒后经常打张XX。

7、证人张X(被告人侄子)证言证明,案发当晚,他开车将张XX接回他奶奶家,后又与张XX一起回到张XX家,看见王某乙已经死了。

8、证人刘某社、刘某X、刘某、黄XX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中午,他们与王某乙一起喝酒,王某乙喝醉了,刘某和刘某X、黄XX开四轮拖拉机把王某乙送回家就走了。

9、靖边县公安局扣押物品证明,在张XX身上提取牛仔裤一条。

10、被告人张XX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靖边县X组被害人王某乙家。

11、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证明,现场位于靖边县X村王某乙家,院落中央有一尸体沾有大量血迹,旁边有带血迹砖块与正房西侧发现的碎砖块模拟相拼吻合。南房地面有洒落瓷碗碎片及食物和一把菜刀。

12、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明,死者左颞部距左耳尖上3.5cm处有3cm×1cm头皮挫裂创,创底达皮下,左顶部有7cm×6cm头皮包块,左额顶部有2cm×0.5cm头皮挫裂创,创底达皮下,左额角有1.3cm×0.5cm头皮挫裂创,创底达颅骨,左额部距左眉上有3.2cm×0.8cm头皮挫裂创,创底达颅骨,左眉稍处有2.5cm×0.4cm挫裂创,创底达皮下,创缘处皮肤挫伤较明显。左颧部有2cm×0.2cm皮肤挫伤,左面颊部有2.2cm×0.8cm挫裂创,创底达皮下。右颞部有7cm×7cm头皮包块,右颞部近耳根处3.5cm×2cm挫裂创,创底达皮下,右额部有0.6cm×0.7cm皮肤挫伤,右眉稍处有2cm×0.5cm挫裂创,创缘处皮肤挫伤较明显,创底达皮下。鼻根部2.5cm×0.2cm皮肤挫伤,鼻骨粉碎性骨折。口唇苍白、肿胀淤血,上唇左侧3.2cm×0.5cm挫裂创,创底达皮下,上唇右侧1.2cm×0.3cm皮肤挫伤。结论,王某乙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后致头皮广泛挫裂大量失血而死亡。

13、陕西省公安厅鉴定书证明,从现场提取的血迹、尸体旁砖块上的血迹、被告人张XX所穿牛仔裤左裤腿上的血迹均来源于死者王某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

14、靖边县公安局派出所户籍证明信证明,张XX出生于X年X月X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持砖块多次击打足以致人死亡的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害人经常醉酒后殴打被告人,案发时又在醉酒后与被告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着,对引发本案有明显过错,对被告人张XX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观点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某利

代理审判员王某乙钢

代理审判员吴琼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皓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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