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确认决定书
(2012)资调确字第X号
申请人资兴市XX医院。
法定代表人唐XX,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黄守文,资兴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戴AA,男。
申请人李XX,女。
申请人戴XX,女。
申请人李XX、戴XX的委托代理人戴AA,男。
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资兴市XX医院与申请人李XX、戴XX、戴AA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资兴市XX医院与申请人李XX、戴XX、戴AA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2年5月9日经资兴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申请人资兴市XX医院一次性赔偿因戴ZZ死亡造成的申请人李XX、戴XX、戴AA的损失,含死亡赔偿金、丧某、交通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全某费用199800元整;
二、付款方式:申请人资兴市XX医院应于2012年5月11日18时前将赔偿款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李XX、戴XX、戴AA;
三、申请人资兴市XX医院给付补偿款后,申请人李XX、戴XX、戴AA自愿放弃对申请人资兴市XX医院的其他任何权利。申请人李XX、戴XX、戴AA就此事保证协议签订后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申请人资兴市XX医院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某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婧铱
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黄梦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