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铁东区X街X甲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常江,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山市储运第一分公司职工。住所地:铁东区X街X甲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甲X单元X层X号。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6日7时30分,被告钟某驾驶的辽x号捷达牌轿车与原告黄某乙于某心医院北门X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原告黄某乙受伤,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被告同意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钟某于2010年6月3日前给付原告x.5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于2010年6月20日前给付原告x.02元。
三、无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2149元,减半收取1074.5元,由被告钟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宁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