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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钟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铁东区X街X甲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常江,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山市储运第一分公司职工。住所地:铁东区X街X甲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甲X单元X层X号。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6日7时30分,被告钟某驾驶的辽x号捷达牌轿车与原告黄某乙于某心医院北门X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原告黄某乙受伤,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被告同意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钟某于2010年6月3日前给付原告x.5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于2010年6月20日前给付原告x.02元。

三、无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2149元,减半收取1074.5元,由被告钟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宁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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