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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男,42岁。因本案于2011年6月15日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7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荆某某,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及辩护人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份,被告人耿某向被害人宋××谎称自己在中国银行上街区支行有民族资产3.5亿,如果有资产即可解冻,并向宋××承诺如其能协调解冻资产7万元,解冻后部分资金归宋××做生意使用。后宋××通过靖××认识杨某、刘某丁夫妇,宋××谎称自己是宋庆龄的侄子,自己有民族资产3.5亿需要解冻,欲向杨某、刘某丁夫妇借款7万元,并付高息5万元。2011年2月23日,被害人宋××向杨某、刘某丁夫妇借款7万元并出具一张12万元的借条。后宋××在郑州市X区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交付等方式分若干次将该7万元交付被告人耿某用来解冻3.5亿存款,但被告人耿某将该款挥霍,致使被害人宋××无法归还杨某、刘某丁夫妇借款。案发后,耿某、宋××家属分别退还杨某、刘某丁3.5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耿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提请以诈骗罪予以惩处。

被告人耿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耿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全某退出全某赃款,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份,被告人耿某向被害人宋××谎称自己在中国银行上街区支行有民族资产3.5亿,以解冻后部分资金可以归宋××做生意使用为由向宋××诈骗钱财。后宋××通过靖××认识杨某、刘某丁夫妇,宋××向杨某、刘某丁夫妇借款7万元,并付高息5万元。后宋××在郑州市X区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交付等方式将7万元交给被告人耿某。案发后,耿某将全某赃款退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宋××的陈述证实,2009年其认识耿某。2010年,耿某称其在中国银行上街区支行有民族资产3.5亿,有资金即可解冻,并向其承诺,如其提供资金的话,部分资金可以给其做生意使用,其就通过靖××认识杨某、刘某丁夫妇,其向二人借款7万元,并承诺还其12万,并出具了借条。后其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将7万元支付给耿某。证人陈×对上述事实予以证实。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的交易明细在卷予以证实。

2.证人杨某、刘某丁证言对其通过靖××借给宋××7万元的事实予以证实,靖××对该事实予以证实。

3.证人刘某戊证言证实,宋××以解冻民族资产为由向其借过钱,2011年5月份,其和陈×、宋××给耿某通过银行汇款1万元。

4.证人梁××旺(中国银行上街区支行业务发展部的内勤)的证言证实,耿某在其银行没有3.5亿的存款。

5.被告人耿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其诈骗7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且与上述事实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且经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认罪态度好,且全某退赃的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耿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案发后主动退出全某赃款,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此项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耿某的行为触犯了上述规定,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耿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案发后主动退出全某赃款,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耿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六条、第某十七条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伟娜

审判员张鹏鹏

人民陪审员刘某丁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丽娟

书记员柯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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