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51岁。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12日至2月1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民工将本人种植的杨树砍伐197棵后销售。经林业技术鉴定: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12.2985立方米。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请求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魏某丙、魏某丁、高某证言,林木砍伐的技术鉴定,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罗山县森林公安局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无前科证明,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曾治民
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