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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王某。

本院在执行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已履行完全某案件款650元(含一年抚养费600元、执行费50元),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周某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赵建峰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闫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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