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王某。
本院在执行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已履行完全某案件款650元(含一年抚养费600元、执行费50元),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周某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赵建峰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闫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