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某。
被告王××。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某负担。
审判员郭某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