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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

法定代理人黄××。

被执行人宁××。

第三人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宁××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与第三人杨××系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杨××为本案被执行人,杨××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清偿债务9150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勇林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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