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邱某犯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男。

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2日,李某(已判决)提议去拦摩托车,向车主索要钱财,被告人邱某与罗某(已判决)、康康(在逃)均表示同意。当晚,李某身着警用大衣,与罗某等人驾驶摩托车来到郴州市X区下湄桥收费站附近守候,被告人邱某则在下湄桥造纸厂处等候。当晚23时许,被害人刘某、谭某驾驶一辆崭新的豪爵牌摩托车经过此地,李某、罗某、康康立即将被害人刘某、谭某的摩托车拦下。李某自称是派出所的,要求检查摩托车发票及证件。被害人刘某拿出摩托车发票、证件复印件给李某看,并称原件在摩托车后备箱内。李某以查看原件为由,要被害人刘某、谭某跟其到派出所去。随后,李某开着被害人刘某的摩托车搭乘刘某,罗某开着另一辆摩托车搭乘康康及被害人谭某往官庄坪方向行驶,被告人邱某中途坐上罗某驾驶的摩托车。行至官庄坪附近时,李某、罗某将摩托车停下,被告人邱某等四人向两被害人索要钱财。两被害人称没有钱,四人即对两被害人殴打搜身。被告人邱某从被害人谭某处抢得诺基亚3230型手机一台,李某、罗某及康康强行拖住被害人刘某,被告人邱某将被害人刘某的摩托车抢走并驾驶逃离现场。事后,该辆摩托车作价2800元,罗某拿出了2100元买下该车,被告人邱某、李某及康康各分赃700元。经鉴定,被抢摩托车价值4450元。

另查明,被抢摩托车已经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刘某及谭某的陈述、证人李国雄的陈述、同案犯罗某及李某的供述、现场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害人病历、被抢摩托车照片、提取笔录、鉴定结论、机动车销售发票、车辆合格证、车辆登记表、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领某、同案犯罗某及李某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邱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邱某积极主动的实施了犯罪行为,殴打了被害人,并抢走了被害人的手机及摩托车,故认定被告人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邱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邱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信。据此,对被告人邱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二、继续追缴被抢手机返回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段清华

代理审判员黄慧

人民陪审员王长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周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某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某犯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某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