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罗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略),住(略)。

被告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略),住(略)。

原告罗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某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7月1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罗某湘。婚后,两人因工作关系很少共同生活,且近两年都未见过面,感情已完全某裂。原、被告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罗某湘由被告抚养,原告不负担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某要求与被告夏某离婚,被告夏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罗某湘由被告夏某抚养,被告夏某自愿承担全某抚养费;婚生女罗某湘随被告夏某共同生活期间,原告罗某有探望的权利,被告夏某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罗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文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创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