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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鲁某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沅江市景星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沅江市园林管理处干部,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沅江市景星寺,住所地沅江市洞庭公园。

负责人释某,系该寺方丈。

上诉人鲁某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沅江市景星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鲁某不服沅江市人民法院(2011)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鲁某于2011年7月18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鲁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鲁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鲁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胜钧

审判员黄和平

代理审判员黎娜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夏羚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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