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田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xx、陈xx、程xx、贺xx和陈xx等分别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玉安、牛晓丽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xx、陈xx、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马某、符国强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日1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豫x神宇自卸货车沿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西峡县X镇X路段,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陕x嘉陵100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受损、驾驶人陈xx受伤、乘车人贺x当场死亡。经西峡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田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xx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贺x无责任。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立即打“110”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交警在事故现场将被告人田某某带走并进行了讯问,田某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田某某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xx等五人8万元(已付清),并将其车辆交强险保单(责任赔偿限额共计x元)及权利转移给贺xx等人,由贺xx等人向保险公司索赔。贺xx等人对被告人田某某已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xx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报案证明、到案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户籍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调解书、协议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超车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田某某在犯罪以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被接警交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当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公诉机关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以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虎

审判员张让江

审判员王建涛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兼)书记员李颖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