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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丁诉被告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株石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X区X路。

被告某某,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响石广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某,湖南某某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刘某丁诉被告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某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丁诉称:2010年4月9日,郭某因资金周某困难从原告刘某丁处借款55万元,并约定该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后来被告某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现要求被告某某偿还借款并承担利息350000元。

被告某某辩称:保证属实,但现在经济困难,同意与原告另行约定日期延期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9日,郭某因资金周某困难从原告刘某丁处借款55万元,并约定该借款期限为两个月。2011年5月25日,被告某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但郭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故原告刘某丁起诉要求被告某某偿还借款并承担利息350000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某某于2012年5月22日前偿还原告刘某丁借款550000元并承担借款期间的利息350000元,合计900000元;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刘某丁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朱某鹏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诗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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