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
你为与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卷烟厂(以下简称常德卷烟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常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以“本案的适格被告是中烟公司,而不是常德卷烟厂;常德卷烟厂为申诉人办理内部退养不合法;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等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复查,复查查明的事实与二审查明事实无出入。
本院认为,常德卷烟厂是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属中烟公司分支机构,并经中烟公司授权依法开展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某、续签、解除、终止,员工内部退手续的办理等工作,常德卷烟厂具有诉讼参与人主体资格,系本案的适格被告,且你在一审提起诉讼时的被告亦为常德卷烟厂,故你在申诉时称“常德卷烟厂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员工内部退养暂行办法》[(1998)X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是经职工代表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即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并已向包括你在内的所有员工公示。该《办法》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没有被废除前,对常德卷烟厂所有员工是合法有效的。该《办法》所指的内部退养是对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原有的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某。根据《办法》规定,你属于某部退养所指的对象。常德卷烟厂按《办法》的规定为你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并移交到常德卷烟厂离退休管理处管理,你也实际到离退管理处填写了《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按规定领取了内部退养的工资,故可以据此认定你与常德卷烟厂按照《办法》的规定,协商一致后将劳动关系变某为内部退养,是合法有效的。故你申诉称“常德卷烟厂为申诉人办理内部退养不合法”的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另经查,原判并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故你申诉所提原判适用该法律不当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原判决应予维持。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