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唐某某,男,30岁。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某某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农历9月2日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吵架。其于2009年8月26日回娘家居住至今,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离婚。
被告在举证期间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吵架,被告于2009年9月回娘家居住至今。原被告婚后无子女。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明、计生证明、证人出庭证词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调查质证,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敬、互爱,共同构建和谐美满家庭关系。但原被告双方婚后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吵架,被告于2009年9月回娘家居住至今,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学
审判员郭海嘉
审判员杨毅
二0一0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麻小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