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边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边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与被告2001年2月在广州打工时经人介绍认识并同居生活,因与被告均系再婚,各自子女与共同子女生气,导致其与被告经常生气吵架,自2008年2月与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离婚,婚生女儿边某圆由其抚养,儿子边某由被告抚养,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
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2月在广州打工时经人介绍认识并同居生活,2002年8月7日原告生长子边某,2005年10月17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元月20日原告生长女边某圆,该二子女现均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均系再婚,且各自婚前均有子女。原被告婚后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吵架,自2008年2月原被告分居至今,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证明、证人出庭证词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调查质证,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敬、互爱,共同构建和谐美满家庭关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吵架,双方自2008年2月分居至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原被告二子女应由原告抚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边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之二子女由原告边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学
审判员郭海嘉
审判员麻小启
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