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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洪),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李某甲之妻)。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某甲、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lO)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李某甲就本案所涉的宅基地使用证问题向原审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且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被列为该案第三人,本案的审理结果须以该行政诉讼案件的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中止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秦黎

审判员李某良

审判员曹根群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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