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洪),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李某甲之妻)。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某甲、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lO)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李某甲就本案所涉的宅基地使用证问题向原审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且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被列为该案第三人,本案的审理结果须以该行政诉讼案件的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中止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秦黎
审判员李某良
审判员曹根群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