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曹某与孙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沅江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沅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XX,沅江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孙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务农,住(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曹某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

审判员罗XX

二O一二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丁XX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