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沅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XX,沅江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孙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务农,住(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曹某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
审判员罗XX
二O一二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