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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尹某、原审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某地。

法定代表人颜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

委托代理人盛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地。

法定代表人苏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该单位职员。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尹某、原审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塘区人民法院(2011)岳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王某,被上诉人尹某的委托代理人盛某某,原审被告湖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对某公司欠付工程款数额认定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1)岳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468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韩小平

审判员冯海燕

审判员罗亮

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琴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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