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女,汉族,澄城县X村民。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女,汉族,澄城县X镇居民。
被告翟某,男,汉族,澄城县X村民。
案由:子女抚养权纠纷
原告姚某与被告翟某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8月15日经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但未涉及婚生子姚某的抚养权问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孩子由原告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生子姚某暂随原告姚某生活,由其自行抚养,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翟某表示同意,依法准许。
(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富明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袁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