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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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珠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南省嘉禾县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嘉禾县坦塘工业园开发投资公司: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北塔区法院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

湖南省珠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南省嘉禾县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嘉禾县坦塘工业园开发投资公司:

关于某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珠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南省嘉禾县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嘉禾县坦塘工业园开发投资公司已依照(2001)郴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结束。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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