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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李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原告朱某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宝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李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架,被告长期在西安开出租车,晚上经常不回家,双方难以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现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李XX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在生活中偶有争吵属实,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好,现原告要求离婚,其表示不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在网上相识谈婚,并于2009年4月16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好。被告婚前有一女,李XX(X年X月X日出生),原、被告X年X月X日生一子李XX。在共同生活中,夫妻因生活琐事偶有争吵。2012年3月,原告外出在西安打工,被告在西安给他人开出租车,因被告三年来一直是开出租车夜班,晚上不能回家,原、被告因此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李XX由被告抚养。庭审中,促其协商,原告坚持其诉请,被告则认为夫妻感情尚好,为了孩子利益,其愿改正自己不足,故不同意离婚,本案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书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谈婚,婚后理应处理好夫妻感情及孩子利益,共同搞好家庭生活。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理应妥善处理,正确对待。因被告长期开出租车夜班,原告对此应予理解和支持。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多加强沟通与信任,各自改正不足,夫妻关系是完全可以和好的。现原告在夫妻感情未破裂的情况下一味坚持离婚,显系草率。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要求与被告李X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杨宝健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杨欣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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