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杨某、李某与被告欧某学清、欧某志新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1958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瑶族,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男,1972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瑶族,农民,住(略)。

被告欧某学清,男,1971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瑶族,农民,住(略)。

被告欧某志新,男,1972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瑶族,农民,住(略)。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欧某志权,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农民,住江永县X组X号。

案由:健康权纠纷。

原告杨某、李某与被告欧某学清、欧某志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万强独任审理,于2012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曹勤武担任记录。原告杨某、李某,被告欧某学清、欧某志新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欧某志权均到庭参加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欧某志新、被告欧某学清共同给付原告杨某2200元,于2012年9月30日之前付清;

二、原告杨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李某放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杨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2年4月13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万强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曹勤武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