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
被告刘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蒋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国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蒋某霞(主审)、人民陪审员李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8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经审查,被告刘某于2009年12月31日向原告借款XX元用于永州大某某公司的开发和生产,约定月利率为2%,还款期限为XX年X月底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偿还,酿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刘某自愿在XX年X月X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蒋某借款本金XX元及利息(利息从XX年X月X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随本清。
本案的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国华
审判员蒋某霞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