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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某诉被告某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女,XX年X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系冷水滩区某某中心律师。

被告某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某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63元,减半收取781.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黄寿成

人民陪审员祝君毅

人民陪审员赵文复

二O一一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刘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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