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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华瑶族自治县X村XXX组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华瑶族自治县X组。

代表人邓XX。

委托代理人唐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

委托代理人赵XX。

上诉人江华瑶族自治县X村XXX组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代表人邓XX及其委托代理人唐X,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欧守冬

审判员张益民

审判员魏蓉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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