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武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8月30日因涉嫌重婚罪被武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隆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8月30日因涉嫌重婚罪被武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4月29日因本案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隆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武隆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龚某犯重婚罪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3月22日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某某、龚某及其辩护人黄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隆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5年7月8日,被告人黄某甲与何某某登记结婚,约1997年2月以来,被告人黄某甲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龚某(明知黄某甲有配偶)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6年10月,被告人龚某冒充何某某的名字办理了身份证,并于2007年1月18日冒充何某某的名字骗领了结婚证,生育了黄某甲某、黄某甲某双胞胎。被告人黄某甲、龚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次开庭审理中,被告人龚某辩解不知道黄某甲有配偶;不知道自己冒充何某某名字、信息,从而办理何某某身份证。从而使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中,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起诉的事实无意见,但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本案超过诉讼时效,他与龚某有手续,属合法夫妻。黄某甲的辩护人提出黄某甲构成重婚罪,但黄某甲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黄某甲家中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父爱。所以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及其辩护人未承认公诉机关起诉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黄某甲与何某某于1995年7月8日在武隆县X镇政府登记结婚,后二、三个月,何某某外出未回,与黄某甲未解除婚姻关系。1997年至今黄某甲与羊角镇X组离婚的龚某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龚某也知道黄某甲有个女人叫何某某。2006年龚某冒充何某某名字、信息,用龚某的照片办理了何某某身份证时,知道黄某甲与何某某未离婚。2007年黄某甲用与龚某的双人照片,名字、信息是何某某,在武隆县X镇政府补办与何某某的结婚证。同年黄某甲与龚某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子。2010年8月30日8时许,何某某到羊角水陆派出所报称:武隆县X组村民黄某甲、龚某重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
1、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他与何某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后二、三个月,何某某外出未回,与何某某未解除婚姻关系。1996年至今与羊角镇X组离婚的龚某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6年,他把何某某的户口簿带到羊角派出所,让龚某冒充何某某办理了照片是龚某,名字、信息却是何某某,从而办理了何某某的身份证,2007年又用同样方法到羊角镇政府民政办补办了结婚证,在羊角政府计生办办理了生育证。2007年与龚某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子。龚某知道黄某甲有配偶。
2、被告人龚某的供述,1997年与黄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知道黄某甲有个女人叫何某某。2006年冒用何某某的名字、信息,照片是龚某,办理身份证时,知道了黄某甲与何某某办理了结婚证,他们还没有离婚。2007年的结婚证是黄某甲去补办的。同年与黄某甲生育一对双胞胎。冒充何某某办理身份证的目的,就是为了不让何某某办理身份证,因为何某某把黄某甲骗了。
3、证人何某某证实,1995年与黄某甲在羊角镇政府登记结婚,后几个月因与黄某甲吵架外出,一直未与黄某甲办理离婚手续。现在她的身份证被龚某冒充办理,给她的正常生活造成很大影响,要求追究黄某甲和龚某的法律责任。
4、证人任某某证实,他是羊角镇X村支书,一九九几年黄某甲与何某某结婚后几个月何某某跑出去,至今未看到过何某某。2001年知道黄某甲与龚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二子。2007年黄某甲与他聊天时说,龚某以何某某的名义补办结婚证和生育证。
5、结婚证证明,黄某甲与何某某于1995年7月8日在武隆县X镇政府登记结婚。
6、身份证明,2006年龚某冒充何某某名字、信息,办理了何某某的身份证。
7、结婚证明,2007年龚某冒充何某某名字与黄某甲在武隆县X镇政府登记结婚。
8、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证明,2010年8月30日8时许,何某某到羊角水陆派出所报称:武隆县X组村民黄某甲、龚某重婚。武隆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并书面传唤二人到羊角水陆派出所接受讯问,同时对黄某甲予以拘留,对龚某采取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黄某甲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隆县看守所。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龚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本案超过诉讼时效,他与龚某有手续,属合法夫妻,与法律相悖,不予采信。黄某甲的辩护人提出黄某甲构成重婚罪,但黄某甲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所以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二被告人为了达到结婚目的,却冒充他人名字,骗领了他人身份证。对二被告人的处罚可从重。且被告人黄某甲骗取了结婚证,犯罪情节比龚某重,所以比照龚某的处罚可从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30日起至2011年4月29日止)。
二、被告人龚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9日起至2011年10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柯小兰
人民陪审员张小蓉
人民陪审员郑兴芳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