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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县食品厂因福利待遇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志丹县食品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某。

上诉人志丹县食品厂因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1)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1)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刘彩虹

代理审判员齐进飞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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