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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诉大兴住建委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X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北京中信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董事长。

上诉人张某因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大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不服被上诉人北京市X乡建设委员会2011年5月10日作出的京兴住建裁字(2011)第X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提起本诉讼,但一审法院及本院已分别在(2011)大行初字第X号行政案件和(2011)一中行终字第X号行政案件中对该被诉裁决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生效的判决。张某起诉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因此,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无误,本院应予维持。张某的上诉理由根据不足,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月

审判员乔军

代理审判员龙非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杨晓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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